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松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