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既稱借款金額為新台幣3 萬元,何以又稱本件債權本金為
51187 元,是否51187 中有含利息,若有,何以利息得再請
求利息,請再表明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