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974號
TPDV,101,司促,27974,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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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蓮即閣樓咖啡坊賴重光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閣樓咖啡坊的商工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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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