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華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79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華光 364│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04472│0000000000│11月 06日 │ │ │
│ │元 │1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7972號)
緣相對人張華光於民國88年4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36400000000001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4 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11月5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49 5元及費
用72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
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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