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910號
TPDV,101,司促,27910,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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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裕成
房至浩
彭清明
林枝清
胡明輝
扈慶魁
李益壽
蘇靖雯
顏逸瑧

顏月娟
陳顯榮
李治國
林進益
李昌榮
謝秀諒
李北來
嚴玉屏
潘美桂
林秉裕
陳進財
涂偉華
林正治
陳進來
王炳鏗
蕭富旺
楊文成
黃永陽
崔泰雄
楊清瑞
鍾武雄
胡正順
何朝城
葉文
王德龍
余賴爐
鄭運鴻
張于福

邱鶴年
林碧蘭
5樓
劉金城
6樓之2
康崑泰
4
顏利滄

陳欽銘
林青慧
李文明
卓文財
柯忠孝
馬鵬飛

王義雄
陳金生
廖成發
蔣連順
孟晉笙
陳永登
簡勝忠
陳 菊
游惠津
謝正宗

呂嘉成
李慶成
吳榮禮
陳在煒
李國棟
邱文娟
廖美霞
莊采穎
吳邦基
黃惠嬌
廖慶均
徐天勇
田松壽
蔡丁峰
歐雅仁
吳聲鑫
劉佳和
龔元杰
羅熾仁
葉文華
徐啟享
陳昌海
徐國卿
卓重光
姚士閎
林志成
陳木必
蔣錫珠
劉福淇
8號
賴顏永
陳鴻濱
8號
鄭文雄
陳品欣
羅順風
傅光勇
陳秀娟
陳哲堯
邱美容
潘文智
徐雲順
林洲男

彭清貴
劉添鴻
古鑑全
劉志勇
鍾垣明
邱肇堂
蘇文章
張春雄
林文堅
黃源宏
賴鶴明
劉智宏
葉善鈞
黃國榮
周文康
金國裕
彭美慧
羅愛玲
盛玉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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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