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841號
TPDV,101,司促,27841,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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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泛瑞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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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瑞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