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櫟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櫟蕊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914元│ │1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劉櫟蕊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1334│ │1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7763號)
(一)債務人劉櫟蕊於民國87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5日止累計21,723元正未給
付,(其中5,914元為本金, 15,8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櫟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5日止累計377,369元正未
給付,其中101,334元為消費款;272,435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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