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757號
TPDV,101,司促,27757,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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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敏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敏庭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9823 │ │1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一)債務人王敏庭於民國94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0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1 年11月05日止累計117,850 元正未給付,其中49,8
23元為本金;67,837元為利息;19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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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