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697號
TPDV,101,司促,27697,20121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嚴美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威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