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693號
TPDV,101,司促,27693,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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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素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慧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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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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