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656號
TPDV,101,司促,27656,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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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坤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亞浚渫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杜成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楚觀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孟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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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楚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亞浚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