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629號
TPDV,101,司促,27629,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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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舜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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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