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554號
TPDV,101,司促,27554,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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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宗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宗聖 │自民國101年8│至民國101年1│年息3.99% │
│ │110000│ │月3日起 │1月2日止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廖宗聖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7% │
│ │110000│ │1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宗聖 │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0000│ │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7554號)
(一)緣債務人廖宗聖於民國(以下同)101 年8 月3 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1 年8
月3 日起至103 年8 月2 日止,利息自101 年8 月3日 起
至101 年11月2 日止,按年利率3.99% 計算,自101 年11
月3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7%計算,並應按月攤還
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
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
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自撥款後至今未還任何一期,
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
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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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