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強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
新店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一段248 號)5 樓非訟中
心,就請求之標的金額,其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
、利率)訊問,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並請當庭陳明請求
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