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培欽
高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建文、高│自民國101年0│自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45825│培欽 │5月12日起 │0月16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建文、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5825│培欽 │6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7379號)
(一)緣債務人高培欽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高建文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155,82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培欽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45,82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建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