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348號
TPDV,101,司促,27348,201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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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淑娟
邱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捌仟叁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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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