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文萱(原名郭麗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