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244號
TPDV,101,司促,27244,201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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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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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