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217號
TPDV,101,司促,27217,2012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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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7217號)
(一)債務人蘇莉萍於民國91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0月30日止累計155,541元正未給
付,( 其中80,335元為本金,75,206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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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