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106號
TPDV,101,司促,27106,201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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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仁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
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含)以上
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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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