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069號
TPDV,101,司促,27069,201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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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峰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7069號)
債務人高峰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06,211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609元整(101
/6/19-101/7/23按18.25%)。(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06,21
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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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