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宜倫
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