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可馨
丁厚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壹拾叁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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