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而靜 4樓 左吉華 樓 呂永雄 之1 宋明蓉 號 林光耀 林新池 徐美香 張朝雄 張詩琴 6樓 張鐘庭 郭讚丁 陳志輝 陳佩玲 0號 陳素香 陳惠仙 彭添金 號 黃旭如 黃振維 黃傳銘 楊明昆 溫清雄 廖燈村 劉芬蓮 劉嘉承 劉潤群 蔡博全 蔡養親 簡儀煌 蘇迺雄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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