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591號
TPDV,101,司促,25591,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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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而靜
4樓
左吉華

呂永雄
之1
宋明蓉

林光耀
林新池
徐美香
張朝雄
張詩琴
6樓
張鐘庭
郭讚丁
陳志輝
陳佩玲
0號
陳素香
陳惠仙
彭添金

黃旭如
黃振維
黃傳銘
楊明昆
溫清雄
廖燈村
劉芬蓮
劉嘉承
劉潤群
蔡博全
蔡養親
簡儀煌
蘇迺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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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