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198號
TPDV,101,司促,25198,2012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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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鴻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雲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越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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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越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