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鴻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雲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越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