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332號
TPDV,101,司,332,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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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黃冠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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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