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史密特即美商好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何淑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美商好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好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好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 依法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1年4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承認由在台分公司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表、損益 表及各項簿冊,且經檢具國外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中、英文 本、清算期間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 所得申報書暨其附件及申報書收據聯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 備查在案,並選任何淑敏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 該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保管人何淑敏之同 意書、身分證件及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78號呈報清算人案 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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