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相 對 人 汰宇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汰宇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岳霖律師(地址臺北市○○路○段00號6 樓之1 )為汰宇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汰宇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 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 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 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 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 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 80條前段、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汰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汰宇實業公 司)已經臺北市商業處以97年5 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自應進行清算程序,惟汰宇 實業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其唯一股東兼董事黃金銓業於 100 年3 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利該 公司行清算程序了結現務,爰依公司法第11 3條準用同法第 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三、經查:
㈠汰宇實業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經臺北市政 府97年5 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00 000000 000 號函廢止登記 ,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就選任清算人 有特別規定,本應以汰宇實業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黃金銓為 清算人,惟黃金銓於100 年3 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 體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 細、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黃金銓戶籍 資料及二等親資料清單、繼承人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新 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100 年9 月1 日新北莊戶字第000000 0000號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0 年7 月27 日 板 院輔家柯春梅字第048713號函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 汰宇實業公司迄今尚積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營業稅
及罰緩共計新臺幣2,690,280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欠稅總歸 戶查詢情形表附卷可參,基此,汰宇實業公司既已無股東或 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 ,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本院參酌臺北律師公會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單,審酌李岳霖律 師為律師高考及格,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 事務,且表示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及李岳霖律師並無非訟 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李岳霖 律師擔任汰宇實業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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