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32號
TPDV,101,勞訴,32,2012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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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偉誠因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
第一項、第二項為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為因
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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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