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85號
TPDV,100,重訴,85,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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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民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夏瀛清
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律師
被   告 于聿敏
被   告 林維我
被   告 李榮元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劉佳強律師
被   告 蘇種文
被   告 曾勵仁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石芳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金重訴字第一六號商業會計法等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夏瀛清于聿敏林維我李榮元蘇種文曾勵仁涉有業務侵占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092號偵查起訴,並由本院 刑事庭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等所涉 上開犯行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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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