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498號
TPDV,100,訴,4498,201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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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98號
上 訴 人 龔思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干雲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498號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68,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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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