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215號
TPDV,100,訴,4215,201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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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周裕恒
之3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美麗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9 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4,537 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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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