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60號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景益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楊曉邦律師被 告 朱兆銓 李伸一 劉瑞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李恬野律師 黃曼利律師被 告 翁俊治訴訟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曾月娟律師 李恬野律師 黃曼莉律師兼上列四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龔新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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