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9號原 告 吳重賢 駱璞珍 沈聯芳 李梅齡 蕭明輝 李照梅 賴惠娟 葛愛琳 宋濰珈 李佳儒 陳周麗卿 李欽河 李欽銘 林麗玲 趙翊岑 胡愛嵐 黎承開 張玉玲 陳雲白 陳辰嘉 陳林綉寬 陳能騰 游美倫 蕭林喜美 秦李愛惜 黃麗珠 陳惠梅 吳怡君 吳冠文 吳怡佩 吳冠正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複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被 告 歐元貿易有限公司法 定代 理 人 許人信訴 訟代 理 人 曾維熾被 告 陳美貴(即王盡之繼承人) 陳麗瓊(即王盡之繼承人) 陳雅雯(即王盡之繼承人) 陳韶瑩(即王盡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被 告 陳真恭(即王盡之繼承人) 陳美惠(即王盡之繼承人)被 告 天地合娛樂製作有限公司法 定代 理 人 王寶琲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複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6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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