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伍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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