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693號
TPDM,101,附民,693,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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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93號
原   告 羅慶生
被   告 周啟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79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規 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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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