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5號
TPDM,101,附民,45,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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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郭美玲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 告 臺灣上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炎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三五號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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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上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