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321號
TPDM,101,訴,321,201211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德福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許淵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9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德福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鄒德福前因涉犯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具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款羈押原因,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經本院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九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前開羈押原因已消滅。按 首揭規定,應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