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093號
PTDM,90,易,1093,200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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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九八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乙○○故買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係位在屏東縣內埔鄉○○村○○路四二九之一號「富輪機車行」之負責人 。其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間某日,明知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之機車 ,係來源不明之贓物(該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為丁○○所有,於七 十九年七月間,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八十八號前失竊),仍以新台幣(下 同)二百元之代價買受,經整修後,於八十七年一月間某日,出價九千元賣予不 知情之丙○○(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丙○○再於八十七 年四月間某日,以五千元之代價賣予不知情之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不起訴處分),嗣於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六時十分許,甲○○騎乘上開機車行 經屏東市○○路與永福路口時,為警發覺騎乘贓車而循線查獲,並扣得機車鑰匙 一支。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購買上揭機車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 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該車有車牌及機車鑰匙,該不詳男子且稱機車是他的, 所以才購買,因該車太舊以為經報廢沒有行照,所以未看行照,伊不知是贓車云 云。經查:(一)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為被害人丁○○所有,於 七十九年七月間某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八十八號前失竊之事實,業據 被害人丁○○於警訊時供稱明確,並有車籍資料及贓物保領結書各一紙在卷可佐 。堪可認定該車係贓物之事實。(二)機車現為普遍之交通工具,購買者不僅需 向合法機車經銷商購買,而駕駛者需擁有合法行車執照始足表彰適法持有狀態以 免被警取締等情,為社會通知之觀念。被告自行開設機車行並經營販車生意,對 上開週知之情自較一般人明瞭,其對於車輛是否合法可得查詢之管道,更較一般 人知悉。是被告於上揭時地向該不詳姓名年籍人出價購買上開機車時,遽信該人 隨意之陳述,並以該車係報廢車而沒有行照之主觀認定,自做合理之解釋,未詳 予探求該車來源之正當性,而辯稱其不知該車係贓車云云,洵為事後推卸之詞, 不足採信,其有贓物之認識應可認定,所辯並不足信。事證明確,被告乙○○犯 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審酌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貪圖小利,購買來源不明之贓車,助長竊盜歪風,增加贓物追 索之困難、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行 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舊 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新刑法第四十一條將上揭規定 移列於同條第一項且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 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本件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故買贓物罪,以依新法得為易科罰金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 利,本件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就所宣告之刑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支,為被告故買贓車時 該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所交付,為贓車之一部分,爰不另行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昌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薛慧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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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