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紫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紫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紫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6 月、5 月、4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有期徒刑1 年11月,於民國101 年10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 11695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0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易字第30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0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9 月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 度簡字第39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521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 月確定。復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9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 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 簡字第20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 於以101 年度聲字第13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並與前開本院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之部分併案換發 指揮書更定執行等情,有各該法院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臺南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1 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90 號核准假釋 ,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2 月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02 年2 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91 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