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1年度,8號
TPDM,101,智附民,8,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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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附 民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
代 表 人 Benjamin .
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律師
      陳瓊英律師
被   告 陳朝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審理。
理 由
本件被告陳朝雄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286號),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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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