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925號
TCDV,101,除,925,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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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楊上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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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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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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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吉歐企業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101年6月15日│8,470元 │AX0000000 │ │
│ │林靜芳 │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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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吉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