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88號
TCDV,101,除,888,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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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康云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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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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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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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慶進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101年6月15日│115,200元 │AC0000000 │ │
│ │ │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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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泰詠 │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101年6月25日│14,2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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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阿換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101年7月5日 │100,480元 │IB0000000 │ │
│ │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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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