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12號
原 告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被 告 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鑫
李子良
江宏基
江李梅芳
李梅英
楊李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6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15日寄 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於同年 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