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848號
TCDV,101,訴,2848,201211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48號
原   告 陳居鼎
被   告 吳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 13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4,364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