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52號
原 告 陳渙璋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黃沛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
被 告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 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1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 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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