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36號
TCDV,101,訴,2336,201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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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36號
原   告 崇義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元
原   告 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豐
原   告 張嘉巖
      張立彪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 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233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 1 年10月9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 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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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義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