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共有物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05號
TCDV,101,訴,2205,2012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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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崇傑
法定代理人 楊金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俊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倉明
林政邦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物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1年10月1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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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