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土地、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32號
TCDV,101,訴,1532,2012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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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盧富滄即盧復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齡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532號交付土地、
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4,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8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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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