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50號
TCDV,101,補,1750,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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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劉國華
原告與被告新淇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10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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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